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25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7-16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近年来,国家陆续修改和调整了多项
消费税政策,对完善
消费税税制,优化税收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特殊行业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执行质量,进一步强化
消费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税款抵扣管理工作
(一)在
消费税税款抵扣业务的日常管理中,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
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
消费税的,应严格按照
国税函〔2006〕769号
规定,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
消费税情况。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
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
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
消费税。
调查函格式参见附件。
(二)各单位税源管理岗应加强税款抵扣台账的管理,按照
深国税发[2006]63号
规定,在纳税人前来办理
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抵扣凭证,与按户分设的《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具体样式可参见
国税发〔2006〕49号
文附件)核对。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
消费税申报表签名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加贴条码后打包发送到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
消费税纳税人当月发生可抵扣已纳
消费税税款的业务,暂停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须按照以上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二、严格实行
消费税税收分析上报制度
为全面、及时了解
消费税收入增减情况及变动原因,把握
消费税税收变化的趋势,各单位应严格执行2006年制定的
消费税税收收入分析上报制度。如当月入库
消费税同比增长超过25%或低于5%时,各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做好当月税收分析,内容包括当月
消费税收入特点、说明影响当月
消费税收入的主要因素等,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
消费税抵扣凭证调查函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