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汴政[2013]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汴政[2017]7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
豫政〔2011〕80号
)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要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要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的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积极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科学、规范、专业化发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按照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达到基本覆盖,农村地区达到半数以上覆盖;要通过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通过购买服务和安排公益岗位,安排经过培训的下岗职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志愿者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三)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提供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力争将现代养老产业园区建设纳入开封新区总体规划,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现代化、专业化发展。到2015年,全市新增各类养老服务床位10000张,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实现每个县区至少建有一所示范性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建立现代老年产业体系。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精神文化和营养需求,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引导企业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住宅、老年社区、“以房养老”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市场,丰富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积极支持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科技创新和研发。注重老年保险服务市场的开发,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增强群众保险意识,减轻老年人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减小养老服务业经营风险。
(五)建设养老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培养和引进中高级专业人才,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实行养老机构负责人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全市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大力开展养老服务志愿活动,规范志愿者培训,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壮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逐步实现志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在养老服务领域率先培养和使用一批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及机构养老信息化建设,建成市、县(区)、乡(街道)、社区四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平台。
三、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市、县两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在棚户区改造、旧城(村)改造城区和新建小区开发建设中,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市老龄工作经费,用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养老示范单位表彰奖励,老年维权和学术交流,组织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重阳节、春节走访慰问及老龄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等。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各级财政每年拨付足额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个人档案;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为“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农村居家养老工作等。
(四)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办、成立均要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出具手续的,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要简化手续,免收工本费用,提供方便,尽快办理。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指导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加强管理服务,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规范运行,接受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消防、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养老机构运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媒体曝光。
(五)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1.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税费方面。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下,经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3.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双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区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从2013年起,市区新建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部门检查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400元),租用房屋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200元),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属四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参照市区执行,由县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建设补贴及利息。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3年起,由市民政部门制定达标细则,对全市(不含兰考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标的,按照入住的拥有开封市户籍老年人数量(至少入住3个月),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市区运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县运营补贴由县财政负担。
4.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
(六)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优惠的用工政策。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志愿者)提供家政服务、初次养老护理、基本医疗常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的大学生按政策发放见习岗位补贴。同时,鼓励“4050”人员(下岗职工)进入养老服务业,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按规定享受我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七)提倡养医结合。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8号)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八)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于拥有开封市户籍的年满90周岁且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对于拥有开封市户籍的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发挥市老龄委的领导作用,加强机构建设,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全市老龄工作要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统筹开展。要注重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全市老龄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成立开封市社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养老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市财政以项目委托、服务外包等方式,向市养老协会购买服务,开展第三方的养老服务评估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工作,完善监管办法、充实监管力量。市养老协会协助政府搞好服务,同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