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批零差价收入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批零差价收入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9〕36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2-0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直营店零售业务批零差价收入是否征收消费税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中关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按卷烟销售数量和批发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包括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直营店零售业务批零差价收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