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23〕10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研究修订了《山东省“
人才贷”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6日
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鼓励各市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健全完善环绕创新和产业的全链条资金供给体系,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深度融合,设立山东省“
人才贷”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励资金”)。为加强省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
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其中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不含青岛市)。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才及其企业,不纳入省级奖励范围。
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市将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齐鲁工匠”等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方面发挥领军、创新作用的省级高技能人才或其所在企业纳入“
人才贷”服务范畴。
第五条 各市要自行建立“
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
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市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
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
第七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
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
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
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
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
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
风险补偿奖励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认定的“
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
人才贷”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已按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
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省级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
人才贷”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山东省“
人才贷”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
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文件和相关凭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省级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市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省级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各地做好人才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市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
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
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
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贯彻落实办法。鼓励将“
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市、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以“人才身价”作为授信依据发放“
人才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
人才贷”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docx
2.山东省“
人才贷”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