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增值税主营业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39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9-2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近接区分局、企业反映,餐饮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油且废油销售收入达到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对其是否需要责令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不明确。市局研究后,对此明确如下:对主营业务为餐饮等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收入为非
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因附带销售废油、废渣、废料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取得
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不纳入责令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