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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1号规定,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0-06-17 有效范围: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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