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政发〔2016〕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
(一)删除第一、二部分。
(二)第三部分修改为:“一、鼓励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建立Ⅰ类、Ⅱ类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50 万元、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三)增加“二、鼓励人才及团队引进。对承担市级“带土移植”计划专项的人才及团队,按其业绩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引进 A 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四)增加“三、支持国外智力引进。对列入国家、省引进外国专家计划并享受国家或省资助的用人单位,给予1:1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
(五)第四部分修改为:“四、鼓励示范单位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等)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六)第五部分修改为:“五、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对企业单个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项目(本金不高于 1000 万元),按执行利率给予2%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 万元。”(七)第六部分修改为:“六、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八)第七部分修改为:“七、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企事业单位在 1 个自然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全市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第 1—3 位)、10 万元(第4—5 位)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九)增加“八、加强科技中介培育。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在 1 个自然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
累计达到 5亿元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每增加 1 亿元相应增加 0.5 万元,最高5 万元。”(十)第八部分修改为:“九、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奖励不兼得,以最高奖励金额为限。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兼得,以最高奖励金额为限。对达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的单位,按照“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奖励。”
(十一)删除第九部分。
(十二)第十部分修改为:“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3 万元、2万元、1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十三)增加“十一、鼓励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点项目“揭榜挂帅”制度,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承担计划任务。对列
入计划的课题和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其科技投入额30%,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增加“十二、设立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对列入全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政府每年安排 100 万元科技创新券资金,按照大型仪器平台的使用绩效给予补助,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企业年度最高可申领 5 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最高可申领3万元。”此外,对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其中,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经费的50%,作为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补贴资金,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研发补助资金和联盟运行管理资金。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补助资金
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
经中国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经省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经市科协批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四、示范单位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
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补助资金
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鞍山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融资支持。
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七、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和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资金补助
企事业单位在1个自然年度申报技术项目交易累积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排名在全市前5位的,分别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第1—3位)、10万元(第4—5位)。技术项目的买卖双方皆是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的,只发放一份补助资金,买卖双方各得补助资金的50%。
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服务站),对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资金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
八、发明创造补助资金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对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对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500元补助资金。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首次申报发明专利的,授权后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
对达到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达到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补助。
九、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补助资金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4000元的费用补助;获得的国(境)外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国(境)的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立人才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成功引进10名以上(含10名)高端科技人才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
企业、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4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参加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
本政策中所指的“经认定的资质”均指各级科技、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认定后获得的资格,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各项资金申请。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