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2007-04-07 深地税发〔2007〕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保税区局、福田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484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通知
》有关规定,主管区局应及时告知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从2007年起按季在我市就地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二、对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第一季度应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主管区局应及时做好税款的催报催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