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09 深地税发〔1997〕5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400号)规定,本文自2006年07月01日起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47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
》 
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切从事交通
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必须由登记分局给予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然后按属地原则,在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二、未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必须由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给予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发给纳税卡,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三、各有关分局,要对此类纳税人加强检查监督和税源控管。目前我市跨地区
运输单位及个人较多,部分单位及个人均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申报纳税,也未使用我局监制的
运输专业发票。为此,市局重申,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纳税,使用发票的,查出后要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