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2004-04-09 深地税发〔2004〕331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0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精神,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