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20 深地税发〔1996〕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对税务登记的管理,避免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的随意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市局有关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实行量化管理,现就有关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通知如下: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每逾期一天罚款20元,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其余企事业单位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遇有特殊情况须免罚款的,按市局有关税务违章处理审批权限执行。
二、市局电脑中心应尽快编制电脑程序,保障税务登记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登 记科使用。
三、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的量化标准,适用于税务登记机关和征收、检(稽)查分局(所)按各自
征管范围查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税务违章处罚。
四、此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征管处和电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