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20 豫地税函〔20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9〕4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01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自谋职业的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9〕077号
、豫地税函[1999]101号、
豫地税函〔2000〕125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