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楼款按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1-29 深地税发〔199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关于出租企业和企业被承包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废止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5〕340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楼款按核定利润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
〔1999〕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153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故同意你分局意见,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外商投资
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收入,按10%核定利润率预征
企业所得税,待
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