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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3-05-31 豫税函发〔1993〕136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地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请遵守执行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