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03 深国税发〔1996〕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23号
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驻深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