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27号 2004-3-10
新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核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的请示》(新政[2003]7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同意你县对新圩镇、新隆镇、石羊镇、枧头镇、金陵镇、骥村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新政[2003]78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