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月7日)深地税发〔1998〕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根据《
通知》关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规定,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应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代扣,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缴交。并由市证券交易所在审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时,依法监控,督促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深地税发〔1996〕491号
)第三条停止执行。
2、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3、此文由各征收分局复印发至管辖范围内的上市股份企业、投资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