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12-03 深地税发〔1996〕6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6〕40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6〕653号
)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