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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20 深国税发〔2004〕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村信用社各国税主管区、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中的各项涉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批,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我市农村信用社组成统一法人后,应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规定,层报市局审批后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