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12-10 深国税发〔1998〕5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
〔1998〕29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确定。由于目前出口货物退税已实行电算化管理,海关定期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而报关单所列出口金额即为海关部门确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位为准。
二、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出口销售材料或其他非自产货物,应按内销收入征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免税,不退税。
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出现的进口原材料退货情况,首先,必须由海关证明确属退货;其次,要核实原进口原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和本企业实耗情况后,如确属退货,这部分可以不征税不退税,否则要补税。
三、企业转厂销售部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
〔1995〕440号)有关规定,从1995年6月20日开始,对结转加工的货物,不予签发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即不能视同离境货物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政策。另外,根据
国税发〔1994〕239号
和
国税发〔1996〕123号
通知的有关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转厂业务,免征其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而其他企业之间开展的转厂业务,不能作免税处理,必须按内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