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此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30 豫国税发〔200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213号
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应写出专题报告,并附各市地分配提取的具体数额,同时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否则,严格按规定比例花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2、企业的呆帐和坏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核销和扣除。坏帐损失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按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抑除管理办法”、豫国税发[1995]286号"关于印发
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及豫国税发[1998]285号"城乡信用社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发生坏帐损失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呈报国税局审核确认,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
企业的呆帐处理以每笔[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每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每笔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
各级在审批销呆帐时不得将一笔呆帐划分为多笔,分次审批。呆帐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按照我省豫国税发[1999]285号“城乡信用社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约有关规定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帐审批表由各专业银行自行设计印制)。
3、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帐损失的,省级银行(公司)应提供总机构批文、每笔贷款具体情况(附贷款呆帐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经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核销扣除。凡是由总机构审批核销呆帐的,一律由省国税局审核确认,不再分具体审批权限,企业核销的呆帐与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数不一致或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的,由所作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整。
二、关于金融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年已提折旧额50%且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所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分期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申报审批表比照豫国税发[19991238号保险企业的审批表式样]。
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年工程支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扣除。未经批准,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问题
金融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或分行统-计算调剂使用的,应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各市地具体调剂分配方案,经省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统一计算扣除。同时,各市地行应及时将调剂方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审批事项,企业一般应于当年第四季度内报送有关税务机关,最迟不得超过次年元月15日前,否则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受理。
以上规矩,省局仅限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