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11-01 豫地税函〔2000〕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9〕410号)规定,财税[2000]84号省局补充规定转发文件有效。省局补充部分按照 豫地税发[2009]160号文件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0〕8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免征
营业税条 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凡每户每年免征
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每年减免
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