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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3.03.13 渝国税函〔2003〕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你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工银渝发[2003]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渝住改办发[2002]494号),经研究,同意你行申请,从2003年1月1日起,在由职工个人负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比例的条件下,对你行(含所辖各支行)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比例内为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