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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0 豫国税发〔2000〕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再明确规定如下,讲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有者权益(扣除分配利润)的比例高于50%的城市商业银行,应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附报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等税务机关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由市地国税局签部署意见后,报省国税局审批。否则,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提取的折旧,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城市商业银行为加强安全防范所发生的安全器械购置费、安装费及保安人员的工资等,可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扣除。但年发生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除外)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在二年内分期扣除·每年扣除的具体数额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5% (含5%)以下的,一律由省码税局审批,超过5%的部分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该部分奖金可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