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8-18 深国税发〔1997〕3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务登记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登发
〔1997〕1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同意你分局对违章纳税人的处罚标准:个体户20元/日、企业单位30元/日,处罚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