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592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乌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乌国税流字[1996]46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鉴于榨油机不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机”范围。因此不得比照“农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1996-12-02


日期:1996-12-02 有效范围: 内蒙古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