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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1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石,加强学前教育是建设“幸福扬州”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改革的文件精神,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顺利实现,特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1、学前教育发展质态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8%以上,省优质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所有幼儿园都达到合格园标准。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建成一批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2、学前教育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按每1万人左右配建一所幼儿园,市区和县城镇按每1.3—1.5万人左右配建一所幼儿园。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普遍建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2年,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3、师资队伍进一步强化。公办园幼儿教师编制达到省定标准,全市专任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市区公办幼儿园占市区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各地农村公办幼儿园占农村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举办幼儿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2、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规划布局、政策引导、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大投入,按省优质园标准办好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园,将村级幼儿园全部办成合格幼儿园,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3、进一步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行业监管体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幼教干部和教研人员,各乡镇要配备幼教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4、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规模适度、方便就近的原则,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2011年起,新建幼儿园须按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农村地区新建幼儿园一般不低于6个班,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一般不低于12个班,生均用地均不低于15平方米。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改建为需要配建的幼儿园。所有新建、改建幼儿园都必须符合国家园舍规范标准,确保园舍安全。

5、进一步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布点规划配建幼儿园。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公办园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公办园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用地实行划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相应的教育配套设施代建资金,住宅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6、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民办幼儿园应坚持依法办园,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按25%的比例留足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在2012年底前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7、合理确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县(市、区)要依据省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每年安排不低于公办园教师总数8%的事业编制名额,向社会公开招考幼儿教师,主要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2015年,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达50%以上,男性幼儿教师数量逐年增加。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和集体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的事业编制教师编制配置政策,聘用制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8、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要统一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等资格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电子档案。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2013年底前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幼儿园主办单位任命或聘任园长前,必须报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9、切实增强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在职学习,提高施教能力和职业素养。各县(市、区)财政要大幅增加幼儿教师培训经费。要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的培养。各类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10、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待遇。要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给予一定的补助。从2012年起,确保市区公办幼儿园中具有国家教师资格的聘用教师最低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并逐年提高,新增部分由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政府也要制定当地公办幼儿园中具有国家教师资格的聘用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相应的财政保障资金。

11、切实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市、县、园三级教科研体系,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要全面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切实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保姆化”倾向,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幼儿园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要建立以幼儿家长为中心、为主体的幼儿园教育评估体系,评估结果纳入对幼儿园办学质量的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保证幼儿家长对办园质量的知情权、评价权和监督权。

12、切实重视并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要定期开展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确保园舍安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省、市规定的技防实施标准配备好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配齐安保人员,全面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学前儿童安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议事日程。市建立“扬州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制度,发展改革、教育、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管、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县(市、区)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区域内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等。要保证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要安排公办幼儿园一定的生均经费,到2013年,市区公办幼儿园年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省优质园不低于300元,其他公办公园不低于200元,并逐步提高。各县(市)政府也要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要求,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3、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要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4、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不断提高适龄幼儿入园率。

5、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