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舟山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2-10 舟发改价格〔2019〕34号
税谱®提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舟价费[2007]127号 )《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舟价发[2008]100 号)《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民政局关于明确舟山市殡仪馆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舟价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舟山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0月9日)规定,保留
文件正文见附件
市发改委《关于舟山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价格决策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对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舟山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适应殡仪服务行业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舟山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是进一步明确我市殡仪基本服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以及减免措施的落实。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殡仪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中的普通炉火化费、遗体接运费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政策仍按《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舟价费〔2007〕121号)文件执行。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确定殡仪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殡仪馆为丧属提供的遗体接运、普通存放、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普通化妆、遗体理发、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骨灰寄存、花圈租赁服务收费。其中普通冷藏、骨灰寄存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捡灰炉火化、普通化妆、遗体理发、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花圈租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暂按最高限价执行。捡灰炉火化按自愿原则由丧属选择,费用应扣除按规定财政补助部分。
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殡仪馆为少数丧属提供的除基本服务以外的、满足其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见《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舟山市殡葬相关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舟民社事〔2018〕3号)。
未经市民政和发改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
(三)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殡仪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主选择,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票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殡仪馆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规定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遗体火化(普通炉)费、接运费、普通冷藏费、骨灰寄存费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的范围及对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遗体和人体器官自愿捐献者等特殊对象,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具体按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规定《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发改委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