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关于推进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的通知
台农〔2010〕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文明执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的范围下列案件应当制作说理性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一般程序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 2、根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
3、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叙事完整、说理充分、
语句流畅和用词准确,说明事理、法理和情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一)案件基本情况叙述清楚 1、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交代案件来源; 3、说明案件办理的主要环节和执法程序; 4、违法行为叙述清楚和定性准确。(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违法事实 1、列举案件主要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及该证据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2、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的排除认定; 3、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的复核情况。
(三)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何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何种禁止性规定;
2、对违法行为定性应当准确对应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和目;
3、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说明选择适用一个或几个法律、法规的理由;
4、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其他行政机关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说明是否建议其他主管机关处罚或其他主管机关已实施了处罚的情况。
(四)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1、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从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认定;
2、说明选择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五)准确、详细告知救济途径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3、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说理工作参照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至(四)项规定,并根据情况,准确详细告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和途径。
三、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
出,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仅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也反映出行政机
关案件质量。开展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是程序正义规则的具体要求,也是全面贯
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措施。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大
力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从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先在罚没额比较大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争取用二年左右的时间,除依法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以外,全面实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
3、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开展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是行政机关提升自身形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从 2011 年开始,凡不符合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要求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附件:供参考的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0〕5号 当事人:*******农药服务站负责人:许**** 地址:*************
2010年4月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你单位经营的刺虱仔10%WP农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我局于2010年4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4月8日在临海小芝镇经营的商品名称为刺虱仔10%WP农药系山东****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LS98***,生产日期为2008年06月06日,包装规格为8克×200包/桶。该批次农药经我局抽样送检,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测定,有效成分灭多威含量低于标准要求,属质量不合格农药。2010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你单位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进一步调查证实:你单位于2009年3月24日从****一农化工共购进该批次农药20桶,案发时已售16桶,售价48元/桶,销售所得768元,库存4桶。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其负责人为许****。
2、产品抽样单及检验报告,证明本案涉及批次的刺虱仔10%WP农药属质量不合格农药。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进出货单,证明当事人2009年3月24日从****一农化工共购进该批次农药20桶,案发时已售16桶,售价48元/桶,销售所得768元,库存4桶。
我局认为:本案产品检验报告合法真实且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经营的案及农药产品属不合格农药的事实成立。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进出货单均为执法人员经法定程序调查取得,三份证据互为印证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20桶,案发时已售16桶,售价48元/桶,销售所得768元,库存4桶。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为劣质农药,我局认定本案涉及农药应为劣质农药。你单位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我局于2010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当事人购进劣质农药虽大部分已售,但经营数量不大,同时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案及库存农药4桶,没收违法所得染佰陆拾捌元整。
2、罚款肆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肆仟染佰陆拾捌元整。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以下账户缴纳罚没款。单位名称:****财政局,账号: 120**************,开户银行:****银行营业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题词:农业法制行政处罚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环保工委,市政协社法委。
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