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涉燃气管道施工现场作业指南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燃气管道施工现场作业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的发生,现编制《青岛市涉燃气管道施工现场作业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青岛市涉燃气管道施工现场作业指南
1 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涉及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燃气管道施工的建设工程现场作业安全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指南所称燃气管道均指城镇燃气管道;本指南中建设工程均指涉燃气管道施工的建设工程。
1.3 本指南所称涉燃气管道施工是指符合本指南第1.9条、1.10条要求的工程施工。
1.4 本指南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为涉燃气管道施工的参建单位。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不得侵占、占压、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警示标志。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报告。
1.7 燃气管道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为:
1.低压、中压燃气管道外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1.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2.次高压燃气管道外壁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3米至3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3.高压燃气管道外壁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1.8 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深根植物;
6.堆放物品;
7.在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8.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1.9 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与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10 在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指南第1.8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越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与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安全控制范围以外进行施工作业,仍应保证燃气管道安全。
1.11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编制、审批及管理;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2.有分包单位参与的工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应由燃气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并盖章确认。
2 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2.1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2.2 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地质勘探前及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掘路等手续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书面申请查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及周边燃气管道的有关情况,并将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燃气管道资料(包括管位、管径、埋深等详细内容)和安全保护要求完整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地质勘探及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各方责任。
2.3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后3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资料(包括管位、管径、埋深等详细内容)和安全保护要求,并加盖公章;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参与现场技术交底,现场确定燃气管道位置。
2.4 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方案应当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燃气管道资料(包括管位、管径、埋深等详细内容)和安全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
2.5 设计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燃气管道资料(包括管位、管径、埋深等详细内容)准确标注在设计图纸中,在设计中体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要求,并加以注明。
2.6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燃气管道资料(包括管位、管径、埋深等详细内容)进行详细复核,结合燃气管道及周边环境情况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2.7 监理单位应审查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确保各项措施安全可靠、合理合规;在《监理细则》中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所采取的监理措施。
3 施工管理
3.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会同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现场交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认真组织现场勘验,使用立式标识桩、喷漆标识点、插彩旗等方法,在地面上对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道位置进行明显标识。
3.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会同燃气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安全保护协议,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
3.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开挖动土登记,填报《开挖动土登记表》(见附件1),由作业班组逐级报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核查同意后作业。动土施工前,施工单位至少提前1日通知燃气经营单位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施工当天至少派1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
3.4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5 动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先确认、后施工”的原则,通过开挖探坑等方式对燃气管道位置予以确认,探坑间距不得大于30米,且能准确探明地下燃气管道走向。
探明燃气管道位置与相关资料一致的,施工单位应绘出其位置图,位置图应能准确反映其与周边管道、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有效指导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施工,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章施工。
探明燃气管道位置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会同燃气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重新进行交底,确定燃气管道准确位置,修正资料准确性、完整性。
3.6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现场燃气管道上方设置施工安全警示告知牌(见附件2),告知牌需注明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和燃气经营单位的联系方式,以及燃气管道的相关信息(包括管材、管径、长度、管顶埋深等),明确涉燃气管道施工作业“十必须”。
3.7 燃气管道上方及两侧1米范围内,必须进行人工开挖。
3.8 基坑(槽)开挖应遵循“分段开挖、加强支护、及时施工、尽快回填”的原则,严禁大面积开挖,防止下雨或放置时间过久出现坍塌。
3.9 施工期间,监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可能导致产生燃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应落实旁站监理措施。对于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违章作业的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0 施工期间,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立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巡检时发现燃气管道附近有野蛮施工作业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报告。
3.11 施工完成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会同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管道运行安全情况进行确认。
4 应急处置
4.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涉燃气管道施工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2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泄漏燃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抢修。
4.3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燃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报告。
4.4 燃气事故的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 附则
5.1 本指南所称城镇中低压、城镇次高压、城镇高压燃气管道的压力分级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确定。
本指南所称“以内”均包含本数,“以外”均不包含本数。
5.2 涉天然气长输管道施工的建设工程管道保护参照长输管道保护相关要求执行。
5.3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挖动土登记表.docx
2.施工安全警示告知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