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10〕22号)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0〕32号)和《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下同)水电气价格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2、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其他非居住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别计量。
3、请根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规定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人的申请,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郊区其他供水、供气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