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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规定, 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现将我市调整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生效前,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8月底前,9月1日后申报缴纳的属拖欠税款,须加收滞纳金。
二、《公告》实施后,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
三、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后,税款延后缴纳,将有利于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