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 〔2012〕 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工会、妇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医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我市两癌筛查管理工作,确保筛查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北京市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升广大妇女健康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组成北京市适龄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两癌筛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卫生、财政、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区县适龄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两癌筛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项目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两癌筛查技术保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负责宣传、组织、动员。各相关部门职责详见《北京市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实施方案》。
二、重视宣传教育,扩大受益人群
(一)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各级工会组织针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宣传两癌防治知识,帮助广大妇女树立文明健康理念,主动参与定期检查,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各级妇联充分利用妇联网络体系,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妇女参加两癌筛查项目的主动性。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片、开辟专栏,广泛开展妇女两癌筛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印发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册、招贴画,开展健康知识竞赛,举办健康大讲堂和千村妇女健康课堂等活动,提高妇女健康意识。
(二)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妇女享有免费“两癌”筛查服务的范围,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参照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目标并结合北京市不同年龄段两癌发病趋势,调整筛查年龄为35至64岁。
三、严格实施要求,确保筛查效果
两癌筛查工作应遵循知情选择原则,在知情同意基础上,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筛查服务。凡在本市开展两癌免费筛查及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遵守两癌筛查技术手册和管理手册要求。凡未达到北京市两癌筛查技术基本标准,以及未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北京市两癌筛查工作。逐步将两癌筛查、妇女病普查、女职工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统筹进行管理。
(一)筛查诊断机构要求
每区县设立2-3家医疗机构,长期为辖区内妇女提供两癌筛查和诊断服务,同时根据需要,指定部分机构参与阶段性筛查和诊断工作。
1.筛查机构基本要求
(1)承担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氏染色检查、宫颈细胞学取材、固定、染色及阅片和乳腺手诊、乳腺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筛查机构),应具备妇科、超声、检验等科室及《北京市乳腺癌筛查技术手册》、《北京市宫颈癌筛查技术手册》所要求的仪器设备。
(2)筛查机构成立两癌筛查工作小组,制定院内筛查及质控流程,统筹安排筛查时间和工作进度,建立预约制度。
(3)配置局域网络及二代身份证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数据录入设备,及时将个案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4)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开展自查。指导可疑病例到两癌筛查诊断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治,并负责追访。
2.诊断机构基本要求
(1)承担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乳腺X射线摄影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诊断机构),应具备阴道镜、乳腺X射线摄影机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开展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X射线检查的经验及相应的诊治能力。
(2)负责接诊转诊的可疑病例,本次转诊的挂号费由各区(县)财政承担,与筛查经费一起统一下拨。诊断机构需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对可疑病例进行诊断,并指导其进一步治疗。
(3)负责将诊断治疗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反馈到筛查医疗机构。
(二)筛查及诊断机构人员要求
筛查医疗机构应根据筛查计划及检查项目,成立专门筛查团队,配备相应的专业医护人员,人员需固定,并建立筛查医务人员档案。
1.从事筛查工作的医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专业学历,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其他辅助检查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应设一名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筛查工作。
2.从事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细胞学阅片、阴道镜检查、乳腺临床检查及超声、乳腺X射线摄影、组织病理检查的医师需经市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培训,细胞学阅片、乳腺超声、阴道镜、乳腺X射线摄影医师应经北京妇幼保健院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要求每3年复训一次,考核合格换发新证。
(三)培训质控工作要求
按照培训方案要求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北京妇幼保健院负责各区县两癌筛查专家组的师资培训,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筛查人员培训。每次培训应有通知、签到、课件、考核记录、培训纪要及影像资料等,培训资料保存完整。
各筛查机构要建立健全两癌筛查质控工作方案,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纠正。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区县级两癌筛查专家组对辖区内所有筛查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及技术质控,北京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市级专家进行抽检,质控时应记录过程并进行评分,质控结果应书面反馈被查机构,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被质控单位一个月内向质控主管单位提供整改报告。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被取消承担两癌筛查工作资格。
(四)信息管理要求
1.承担两癌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将个案信息录入指定信息系统,诊断机构随时补录诊断结果。个案信息要求每天进行录入并随时上传至平台。
2.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上一年10—12月及本年1—9月(妇幼年)的数据报表报送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1月20日前,将全区汇总报表及工作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北京妇幼保健院对全市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后,于12月25日前报市两癌筛查项目工作小组。
3.本年度筛查工作结束后,筛查机构将“北京市适龄妇女检查个案登记卡”返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归存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中。
四、重视经费管理,保障工作开展
地方财政负责落实辖区内两癌筛查及相关工作经费。两癌筛查及诊断机构,应定期向区县妇幼保健院及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筛查人数、筛查项目等情况,经区县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按工作量及时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专项筛查工作,按项目要求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各项财务单据保存完整,对故意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督导评估,提高管理水平
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工会、妇联等部门建立联合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两癌筛查项目进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针对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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