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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宜政秘〔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予以调整,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1992年1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修改为“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自1992年1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删除。



二○○九年五月六日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9-05-06 有效范围: 安徽 安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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