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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管理的通知
锡建科〔201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发生的重大修改行为,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设计审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及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产生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变更界定

  (一)本通知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产生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凡属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均视为重大变更: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界定,具体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尺度判定。

  (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勘察设计变更视为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变更审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三、勘察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对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将重大变更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变更审查所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申请表(注明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等)。

  (2)签章齐全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

  (3)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建筑节能等方面的相应计算书。

  (4)涉及规划、抗震、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含附图)。

  (5)原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原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7)施工图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2、建设单位应将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应的意见书、合格书及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若涉及原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3、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设计变更是“重大变更”。

  4、审图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通过后,应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5、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实施和监督。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审查通过后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于不属于重大变更的一般性变更,建设单位不需要送审图机构审查。

  四、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通过擅自施工的,将依法处理,并由建设单位向审图机构补审复核。

  五、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规定需要送审的所有建筑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日
来源: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