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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具 体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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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磋商办法,明确磋商主体、磋商内容、磋商程序等内容。 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负责办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造成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工作;造成直接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损害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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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指导具有司法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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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法院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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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检察院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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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负责办理土地资源、基本农田占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草原、植物园、湿地、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矿产、地质公园(或地质遗迹)严重破坏的损害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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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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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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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负责办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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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 |
负责办理水资源、河湖生态破坏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损害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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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办理耕地、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物、农业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损害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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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