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保护的通告
台政发〔201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及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城乡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包括引水管道、供水管道、倒虹、管桥、路涵、阀井及其附属设施)是我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引供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8米为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泵站、进水洞及出水洞管理范围为围墙以内。管理范围内设置标志桩和警示牌。
二、在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道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引供水管道上开缺、挖洞;
(四)利用管道设施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机械施工车辆;
(六)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道永久性识别标志;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留足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确需实施与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平行或交叉的道路、隧洞、管线及在长潭水库引供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发现侵害供水管道安全行为应积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