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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财审)局、水利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制定了《扬州市市级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4日



扬州市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市级防汛防旱资金(以下简称“防汛防旱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防汛防旱工作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及用于遭受水旱灾害而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或抗旱的专项资金。防汛防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防汛防旱资金与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和省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汛防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防汛防旱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市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防汛防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防汛防旱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利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水利局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市水利局职责:编报防汛防旱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审核相关实施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方案;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配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市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防汛防旱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防汛防旱应急项目,用于补助我市遭受水旱灾害的县(市、区)、功能区和单位开展突发坍江、水库(重点塘坝)大坝与堤防滑坡、窨潮渗漏、闸站设施损毁等水毁修复工程,以及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的专项资金。

(二)长江河势监测补助,用于补助长江沿线县(市、区)、功能区汛前、汛中、汛后开展长江河势监测与分析工作。

(三)防汛物资购置及储备管理,用于更新购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及对现储备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

(四)防汛管理经费,用于防汛防旱水文测报与水情分析、防汛抗洪抢险演练、防汛慰问、防汛宣传、防汛补助等防汛管理工作。

第八条  防汛防旱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防汛防旱专项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市以上防汛防旱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在省、市防汛防旱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得在中央防汛防旱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费用列支标准须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规定。

第九条  防汛防旱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建立统筹整合长效机制。防汛防旱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在确保完成中央、省和市级下达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允许各县(市、区)、功能区在预算资金类级科目用途范围内,结合基层规划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统筹整合使用。

第十条  防汛防旱资金分配时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第十一条  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防汛防旱资金,具体分配额度按照目标任务和绩效因素进行测算下达。

(一)目标任务(50%)。以国家、省及市确定的防汛防旱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绩效因素(30%)。以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政策倾斜(20%)。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防汛防旱工程现状、耕地面积、人口数量、财政体制、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贫困地区和市辖区倾斜。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立项的防汛防旱资金,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等,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在防汛防旱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会商并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同步下达任务清单。

项目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防汛防旱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六条 如有结转结余资金,各县(市、区)、功能区连续两个年度预算尚未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已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连续两个年度预算未用完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市直水利单位实施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在预算下达年度终了后由市财政局收回,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防汛防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分配、管理、使用防汛防旱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汛防旱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