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西部电网定额税率、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国税流字[1995]306号 1995-06-20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市、包头市、乌海市、乌盟、伊盟、巴盟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自治区西部电网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4元提高到每千千瓦时8元;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由原3%提高到4%,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