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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 (呼地税政字[2000]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的销售不动产合同,按印花税的哪种税目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的销售固定资产帐簿载明的不动产合同,按产权转换书据税目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的销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

此复
200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