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8]3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第五条自2011年8月31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1月5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三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流转税工作,区局分片召开了全区国税系统税政业务座谈会,经研究,现对各地在会议上提出的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取消免税资格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应当由销售方提供普通发票的收购业务,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入账,但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0号
)规定的免税条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不取消免税资格。【此条款失效】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发生的燃料、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从事货物购销运输业务真实,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燃料、材料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运输业务不属于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其发生的合理的燃料、材料进项税额,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此条款失效】
三、关于林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销售原木时,将捆车器材等包装材料作为“销售费用”核算的增值税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林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销售自产原木时将捆车器材等包装材料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的,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在购进用于上述方面的包装材料时已提取了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条款失效】
四、关于林业管理局将购买的汽油加价供应给所属非独立核算林场等单位,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林业管理局将购进的汽油加价供应给所属非独立核算林场等单位,要根据林业企业的改革现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则应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新建生产企业试生产期间,为生产应税货物而购入的原辅材料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此条款失效】
对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货物,其购进的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但用于生产该应税货物的原辅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六、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注销后,读卡器等其他专用设备是否收缴销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221号)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的规定,读卡器虽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但不属于规定的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收缴销毁范围的专用设备。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