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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字[2009]1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9]1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价外费用和超高压东送电增值税超基数分配的申报缴纳事宜不够明确。经区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价外费用和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以下简称价外费用及其他),仍在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于200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6月)起,在本月税款所属期的次月单独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09年7月征期,所属供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09年6月的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只填报一张申报表,申报表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数据为零。

2009年8月征期,所属供电企业填报两张申报表,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09年6月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和所属期2009年7月的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应先录入所属期2009年6月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申报表,后录入属期2009年7月的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申报表;对所属期2009年6月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信息,选择“增加”进行申报处理。以后月份,所属供电企业和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申报纳税。【此条款失效】

二、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继续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三、超高压东送电增值税的缴纳,以内蒙古东送电管理所税款所属期2008年1月至12月累计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度内累计预缴增值税超过基数部分,自超过基数当月开始,按照5:5的比例在呼和浩特国税局与乌兰察布国税局之间分配。

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应自超高压东送电增值税超过基数的当月开始,按税款所属期编制《内蒙古电力公司超高压东送电增值税超基数分配计算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分配计算表》),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12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的同时,下发至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和内蒙古东送电管理所。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和内蒙古东送电管理所在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按照《分配计算表》分配的预缴增值税以及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配计算表》是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企业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应留档备查。【此条款失效】

附件:内蒙古电力公司超高压东送电增值税超基数分配计算表

二○○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