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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住建系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住建系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2﹞10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规范市住建系统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淮安市住建系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7日 
淮安市住建系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建系统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和《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淮财建〔2020〕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住建系统各单位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的审核及批复工作。
第三条  决算批复范围划分: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决算由市住建局批复。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批复。
第四条  项目决算遵循“先审核后批复”原则。
市住建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申请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下达项目决算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项目决算审核
第五条  项目决算审核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决算编制工作后,填写《淮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按项目投资额报送中介机构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决算审核。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和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三)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五)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六)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须报市住建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项目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第九条  项目决算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三)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审核;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核等。

第三章 项目决算批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评审)报告后,需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决算批复申请,并附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评审) 报告及审核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负责批复的项目决算,主要审核项目决算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报告中披露存在的问题,需要整改或需要补充说明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附相关整改资料。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要描述建设项目情况。
(二)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
(四)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调整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市财政。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市财政;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批复确认项目形成资产的权属,同时批复确认项目形成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六)披露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淮安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来源: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