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浮动幅度的通知
扬价费[2018]70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财政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
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浮动幅度明确如下:
一、市区实行保育教育费浮动的幼儿园性质为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二、当年新定级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上浮。
三、乡镇公办幼儿园及城区三年内新定级的公办幼儿园在原规定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扬价费〔2015〕92号,下同)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四、城区其他公办幼儿园在原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江都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浮动幅度由江都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研究商定,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以上通知自2018年秋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各公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学生家长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因浮动而增加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接文后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