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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农发〔2019〕68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10〕71号)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原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2017年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新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 件。经审核,决定保留 21 件、修改5件、废止(含失效)22 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含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拟保留、修改或废止

1

舟农林发

〔2008〕27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废止】

保留

2

舟农林发

〔2012〕13号

关于下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留

3

舟农林发

〔2013〕10号

关于推进农资经营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保留

4

舟农林发

〔2013〕59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留

5

舟农发

〔2014〕56号

关于补充耕地质量评价、标准农田置换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废止】

保留

6

舟农发

〔2014〕100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家乐精品培育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保留

7

舟农发

〔2015〕7号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

保留

8

舟农发

〔2015〕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舟山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废止】

保留

9

舟农发

〔2015〕42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留

10

舟农发

〔2015〕4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保留

11

舟农发

〔2015〕86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留

12

舟农发

〔2015〕88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渔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保留

13

舟农发

〔2016〕83号

于调整对公众免费开放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的通告

保留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拟保留、修改或废止

14

舟农发

〔2016〕96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留

15

舟农发

〔2017〕14号

关于加快推进新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保留

16

舟农发

〔2017〕6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17

舟农发

〔2018〕1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废止】

保留

18

舟农发

〔2018〕16号

关于开展低收入渔农户三年(2018?2020年)帮扶救助活动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保留

19

舟农发

〔2018〕20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的通知

保留

20

舟农发

〔2018〕2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精品渔农家民宿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保留

21

舟农发

〔2018〕60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2018-2020年现代农机装备补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保留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拟保留、修改或废止

1

舟农林发

〔2004〕69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废止】

修改

2

舟农发

〔2016〕79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东海人家”渔农家特色民宿认定办法》和《舟山市“东海人家”渔农家民宿特色村认定办法》的通知(试行)

修改

3

舟农发

〔2017〕3号

关于开展全市低收入渔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0】42号废止】

修改

4

舟农发

〔2018〕1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的通

修改

5

舟农发

〔2018〕82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旅采摘示范基地培育办法》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修改








附件3

废止(含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拟保留、修改或废止

1

舟农林发

〔2009〕61号

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废止

2

舟农林发

〔201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土地流转制止耕地抛荒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1〕12号)的实施意见

废止

3

舟农林发

〔2012〕4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现代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废止

4

舟农林发

〔2012〕8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牌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废止

5

舟农林发

〔2013〕23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

废止

6

舟农休旅办〔2014〕1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三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废止

7

舟农休旅办〔2014〕2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的通知

废止

8

舟农休旅办〔2014〕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家乐特色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废止

9

舟农发

〔2015〕27号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化治理工作的通知

废止

10

舟农发

〔2015〕60号

关于做好2015-2017年舟山市现代农机装备补助工作的通知

已失效

11

舟农发

〔2015〕79号

关于开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通知

废止

12

舟农发

〔2016〕6号

关于做好设施农业设备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废止

13

舟农发

〔2016〕39号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批复

废止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拟保留、修改或废止

14

舟农发

〔2016〕48号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批复

废止

15

舟农发

〔2016〕76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休闲采摘型家庭农场培育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

16

舟农发

〔2016〕77号

关于开展全市特色农业示范乡镇及市级“民生、特色、景观”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废止

17

舟农发

〔2016〕82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在册低收入渔农户收入统计和2017年度重点帮扶低收入渔农户调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废止

18

舟农发

〔2017〕4号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已失效

19

舟农发

〔2017〕5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级设施农业设备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废止

20

舟农发

〔2017〕6号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与提升发展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废止

21

舟农发

〔2017〕7号

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低收入渔农户十大帮扶救助活动的通知

废止

22

舟农发

〔2018〕31号

关于申报2018年市级蔬菜基地提升改造和精品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废止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23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10〕71号)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正是基于前述上位法的要求,我局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过程

自2019年9月开始,在充分考虑到我局工作实际和各项产业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我局明确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2月4日在本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我局未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对原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2017年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新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48件,决定保留 21 件、修改5件、废止(含失效)22 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8176715。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