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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农发【2020】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经研究决定保留19件、修改3件、废止(含失效)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9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含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文   号

1

关于下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舟农林发

〔2012〕13号

2

关于推进农资经营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舟农林发

〔2013〕10号

3

关于印发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农林发

〔2013〕59号

4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家乐精品培育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舟农发

〔2014〕100号

5

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

舟农发

〔2015〕7号

6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农发

〔2015〕42号

7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舟农发

〔2015〕43号

8

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农发

〔2015〕86号

9

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渔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舟农发

〔2015〕88号

10

于调整对公众免费开放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的通告

舟农发

〔2016〕83号

11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农发

〔2016〕96号

12

关于加快推进新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舟农发

〔2017〕14号

13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农发

〔2017〕63号

14

关于开展低收入渔农户三年(2018-2020年)帮扶救助活动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舟农发

〔2018〕16号

15

 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农业试验示范承担主体遴选办法的通知

舟农发

〔2018〕20号

16

关于印发舟山市精品渔农家民宿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舟农发

〔2018〕23号

17

关于印发舟山市2018-2020年现代农机装备补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舟农发

〔2018〕60号

18

关于印发《舟山市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舟农发

〔2019〕62号

19

 关于印发《舟山市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农发

〔2019〕69号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文   号

1

 关于印发《舟山市“东海人家”渔农家特色民宿认定办法》和《舟山市“东海人家”渔农家民宿特色村认定办法》的通知(试行)

舟农发

〔2016〕79号

2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的通知

舟农发

〔2018〕13号

3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旅采摘示范基地培育办法的通知【已被《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废止】

舟农发

〔2018〕82号






 

附件3

废止(含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文   号

1

关于印发舟山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农林发

〔2004〕69号

2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农林发

〔2008〕27号

3

关于补充耕地质量评价、标准农田置换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舟农发

〔2014〕56号

4

关于进一步做好舟山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舟农发

〔2015〕40号

5

关于开展全市低收入渔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农发

〔2017〕3号

6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农发

〔2018〕1号

7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农发

〔2019〕68号



《关于公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8- 0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正是基于前述上位法的要求,我局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新清理。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的规定,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9 件。自2020年7月开始,在充分考虑到我局工作实际和各项政策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我局明确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7月16日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我局未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经研究决定保留19件、修改3件、废止(含失效)7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9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8176715。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