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7〕3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有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和工伤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调整为1.5%。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9%调整为8.8%。
三、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予以下调,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原1.5‰调整为1‰。
四、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