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威海市公办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05-31 威价发〔201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2-09 )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3.11.13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外国中小学生来我市涉外公办学校就读人数不断增加,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接收外国中小学生的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威海市教育改革试验区教育收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1998〕1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办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关于规范外商子女在我市入学入托收费的有关意见》(威价费发〔2002〕97号)、《
关于威价费发〔2002〕97号文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外商,其子女在本地入学,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对非外商子女在我市就读的外国学生需交纳学费,小学每生每学期4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7500元。
三、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学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
四、学校在接纳外国学生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取的学费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用他用。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