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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动物及其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动物及其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农〔2009〕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食药监局、贸粮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其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促进部门间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衔接,实现上市流通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要求,制定了《台州市动物及其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工商局

台州市卫生局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贸易与粮食局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动物及其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实现上市流通动物及其产品的信息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食监委、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以下简称《分销信息凭证》)指的是能够反映上市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物主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来源和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检疫及质量安全状况等内容的书面凭证。

《分销信息凭证》适用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县境内分销,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对该批次动物或动物产品已经检疫合格的凭证。也用于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的凭证。

分销到县境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按有关规定换取《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活猪的《分销信息凭证》出具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监督人员实施。

第三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销信息凭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分销信息凭证》进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食堂、餐饮企业凭检疫证明或《分销信息凭证》采购畜禽、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屠宰场凭检疫证明或《分销信息凭证》进场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分销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销信息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单位名称、出证人;

(二)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来源和数量;

(三)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号码、禁用药物检测证明号码,或上一级《分销信息凭证》号码;

(四)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购货单位;

(五)该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日期和检疫有效日期。

第五条 凡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其它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验收、管理和出证人员。出证人员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培训,并熟练掌握操作业务。

(三)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检疫台账和购销台帐,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保证协议。

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分销信息凭证》。

第六条 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出具《分销信息凭证》:

(一)动物、动物产品必须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规定应有的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二)从省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调入前登记备案和调入后报验等手续完备的;

(三)来源清楚,产地、生产厂家等信息完整齐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销信息凭证》样式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设定,由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制并发放到出证单位。

逐步实行电脑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电脑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的单位,可参照本《分销信息凭证》的格式、内容,再加上本单位相关信息,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出具。

第八条 出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规范建立经销和出证管理台账,为本单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分销时出具《分销信息凭证》。《分销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

《分销信息凭证》加盖出证单位印章后有效。

《分销信息凭证》如有遗失,出证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

《分销信息凭证》不得拒开、代开、虚开、涂改、转让、买卖和伪造。

开具《分销信息凭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采购、经营、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有效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分销信息凭证》,并保存备查,建立证明台帐。相关证明、台账保存2年以上。

第十条 出证单位或出证人不按规定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的,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其出证资格,收缴其存留的《分销信息凭证》。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