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医保发〔2019〕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医保发〔2021〕8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落实此项工作明确以下事项:
一、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配取服务点,负责提供我市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配取服务。
二、申请纳入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经浙江省儿童医院或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确诊,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凭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指定医生开具的处方配取特殊治疗食品。
三、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按10%自理比例实行共担共负,医保待遇标准按省文件标准执行。完成备案的苯丙酮尿症患者配取特殊治疗食品的费用,在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实时刷卡结算。
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和“雷锋式”医保服务创建活动,市医保中心与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做好工作对接,实行就近备案和“一站式”结算,落实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的服务和结算工作。
附件:《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号)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2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保障工作的通知》(丽医保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6月28日印发,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号)的文件要求,切实提高苯丙酮尿症患者的保障待遇,就落实文件要求向市本级各大医院进行了情况摸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落实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苯丙酮尿症特殊
治疗食品配取服务点,负责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配取服务。
二是按照省局规定,明确了经浙江省儿童医院或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者办理登记备案后,凭指定医生开具的处方配取特殊治疗食品。
三是参照我市对医保乙类药品的自理比例规定,明确了
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按10%自理比例实行共担共负,同时明确了要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备案和结算服务,结算待遇实行直接刷卡结算。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